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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伪造机动车排气标识 最高罚200
来源:成都商报 作者: 时间:2008-11-10 Tag:使用   伪造   机动车   排气标识     点击:
        昨日,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《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》,《规定》明年1月1日施行。《规定》明确,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、区(市)县政府所在镇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,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。

 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,《规定》明确,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,相关部门将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伪造、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,公安部门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,也将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。

  《规定》还要求,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(含食堂)项目。同时,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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